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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招生的国家文件(山西省职业教育高职本科贯通培养试点招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好上学   时间:2024-10-06

今天好上学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单独招生的国家文件(山西省职业教育高职本科贯通培养试点招生工作的通知),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单独招生的国家文件
  • 2、2020年山西省职业教育高职本科贯通培养试点招生工作的通知
  • 3、单招考试:高职高专院校的自主招生

单独招生的国家文件(山西省职业教育高职本科贯通培养试点招生工作的通知)

单独招生的国家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浙江、湖南、广东等四省在部分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中开展单独  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
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省、广东省教育厅:  江苏、浙江、湖南、广东等四省教育厅报送的关于开展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上述四省2007年在部分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具体要求批复如下:  一、四试点省教育厅要加强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的领导,通过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引导普通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录取机制,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  二、为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各试点院校在有关省级招办指导、监督下,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及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2007年试点生源范围为试点院校所在省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院校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招生人数不超过本校计划总数的10%(试点院校单独招生计划控制数见附件),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各试点院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信息管理要求,于5月20日前向本省省级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三、试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各试点院校要认真执行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招生全过程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各试点院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徇私舞弊的院校,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其试点院校或示范性高职院校资格的处理;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请四省教育厅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于5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分别报送我部高校学生司和高等教育司。 《教育部关于2009年河北等省(自治区)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南、广东、广西、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教育厅:  经商我部高等教育司,同意你省区2009年在部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示范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省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统筹,以及行政牵头、学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各试点院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试点院校要认真制定单独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有关省级招办要加强对各校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2009年试点院校生源范围为其所在省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条件成熟的院校也可试点招收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中职毕业生;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院校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具体名额见附件所列示范校单独招生计划表),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已被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各试点院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管理要求,于5月20日前向有关省级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鉴于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的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等民政社工类专业的特殊性,允许其跨省招生,2009年相关专业可面向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陕西、新疆等省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  三、认真执行我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着力规范办学行为,严格管理、严肃纪律,加强信息公开,完善监督措施,试点工作全过程要自觉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方面的监督。各试点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有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规定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示范校资格。  请你厅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于5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报我司和高等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学司[2011]6号
有关省(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招生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部2011年工作要点,决定进一步扩大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高考前在本省(区)单独招生改革试点。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精神,通过扩大试点,积极引导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教育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院校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普通本科和高等职业教育分类入学考试,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试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行政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
二、试点高校范围为已列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示范和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高校。2011年首次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的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计划数原则上控制在该校年度招生规模的10%以内;已经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的相关院校,单独招生计划数原则上控制在该校年度招生规模的20%以内。开展单独招生试点高校名单及建议计划数见附件。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高校经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未完成的单独招生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
生源范围主要为试点高校所在省(区)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含应届)、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也可报考。
三、有关省(区)教育厅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监管,确保试点工作规则明确、秩序良好,确保单独考试安全和录取公平公正。各试点高校要在省级招办指导下, 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场管理工作,认真执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制定单独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着力规范办学招生行为,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考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四、试点高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完善考试内容和考试形式。试点高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要求,于5月20日前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已被试点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高职对口招生考试及录取。
五、各试点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发生考场组织混乱、擅自突破规定招生比例、存在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追究相应责任,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示范校资格。对在单独招生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六、请有关省(区)教育厅于6月15日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各试点高校报考录取数据等报送我部高校学生司和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附件:2011年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的高职院校及建议计划数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2020年山西省职业教育高职本科贯通培养试点招生工作的通知

为完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多样化成长渠道,推动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等职业院校与普通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晋教职成〔2019〕14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职业教育高职本科贯通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晋教职成〔2020〕7号)精神,我省从2020年起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与普通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以下简称高本贯通培养)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试点院校和专业

2020年高本贯通培养试点高职院校为2018年立项的20所省级优质高职院校。试点本科院校为10所应用型本科院校。试点专业为高职25个专业点,对接本科院校的20个专业点。2020年高本贯通培养试点招生院校及专业见《山西省2020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

二、招生对象

高本贯通培养招生对象为我省2020年普通高考的考生。

三、志愿设置及填报办法

高本贯通培养招生考生志愿实行单设批次、网上填报的办法。

高本贯通批次设置8个平行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F、G、H,每所院校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同意专业调剂”志愿。

高本贯通批艺术类院校分别设置1个第一院校志愿、1个第二院校志愿,每所院校志愿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同意专业调剂”志愿。

四、录取办法

1、录取体制。高本贯通培养招生录取工作,在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高校招生录取体制。招生院校负责本校的高本贯通培养招生录取工作,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监督招生院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工作。

2、录取办法。高本贯通培养招生普通文理科类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艺术类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在第二批本科C类院校录取结束后进行。

高职院校按照招生章程制定的录取原则,确定本校高本贯通培养招生录取办法,按照高考考生志愿和成绩择优录取,并颁发高职院校录取通知书。学生入学2年后由高职院校组织考核,对考核成绩合格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专升本”报考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学生,转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不再进行“高本贯通”培养。学习3年期满后由高职院校和本科培养院校组织转段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办理录取手续后,学生进入对接本科院校学习。

3、新生入学。被高本贯通培养招生录取的新生须按招生院校规定时间和要求履行入学注册手续。新生入学后,招生院校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在报名资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格检查和考核中有弄虚作假或违规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依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电子档案。被高本贯通培养招生的考生电子档案,按照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管理办法执行。院校通过网上录取系统下载录取新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体检信息及成绩志愿信息等)作为考生纸介质档案内容。被录取考生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介质档案(或人事档案)仍由考生所在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负责组建,由考生领取档案并直接交被录取的高职院校。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承担试点任务的院校要深刻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联合成立高本贯通试点工作组,建立工作机制,深入研究,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组织好招生等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宣传。严格规范招生宣传行为,严禁通过虚假宣传、违规吸引考生入学,宣传须客观、准确。

3、监督管理。各高本贯通培养招生院校要加强考试招生监督管理,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高校招生政策,严肃工作纪律。对招生录取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有关要求

1、高职段新生入学后,由招生学校对新生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后办理学籍注册,前3年由高职院校对学生进行管理与服务,后2年由本科院校对学生进行管理与服务。参与高本贯通培养试点的学生不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修满教学计划所设定的前3年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能力水平达到相关要求,颁发高等职业院校毕业证书。允许完成前3年高等职业教育的毕业生不再接受后2年本科教育,直接毕业。升入相应本科院校的学生,修满本科教学计划所设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起点本科”毕业证书,证书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单招考试:高职高专院校的自主招生

单招考试,即高职高专院校的自主招生,是国家授权高职院校独立组织考试录取的一种方式。本文将深入探究单招考试的相关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招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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