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3+1可以在国内上吗
来源:好上学 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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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 2019年招生简章,招生专业">北京师范大学- 2019年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 北京师范大学 -(英文名: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 HongKong Baptist University United Intern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UIC”)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6401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金凤路28号。邮政编码:51908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内地与香港合作办学。内地: 北京师范大学 ,香港:香港浸会大学。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内地与香港携手成立的创新型大学。学校在课程设置上经由香港浸会大学批准,在教育质量上接受香港浸会大学的指导、评估和监督,在教学上实行全英文授课。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 北京师范大学 -”本科毕业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香港浸会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委员会还负责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在录取期间成立*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招生详细信息见学校招生信息网。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将按照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及录取进度进行安排。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
在全国,除广东省外录取批次实行本科第一批次录取。
在广东省,实行提前批第一批本科批次录取,分文理科按考生高考成绩择优录取;同时,在提前批自主招生等“综合评价”批次实行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分文理科按考生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广东省考生综合评价录取报名方式、选拔程序、录取标准等执行我校《广东省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实施办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 投档比例:
在全国,除广东省外,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20%以内(含120%)。
在广东省,学校在提前批第一批本科批次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招办相关规定及学校生源情况确定具体投档比例;在提前批自主招生等“综合评价”批次不设投档比例,对于参加我校入学测试且入学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学校在提前批自主选拔等“综合评价”批次投档录取。考生若未能被我校录取,不影响其后续批次的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要求:
在全国,对除广东省以外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当地一本线,符合学校英语单科成绩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按照文史类、理科类分类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一般情况下,总分相同时,高考成绩排位前者优先录取;但调剂录取时,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分高者。
对于报考提前批第一批本科批次的广东省考生,学校分文理科按考生高考成绩择优录取,要求考生高考成绩达到广东省一本线,同时高考英语单科成绩达到学校投档要求。
对于报考提前批自主招生等“综合评价”批次的广东省考生,学校分文理科按考生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其中:考生高考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学校组织的入学测试成绩占30%,考生高中阶段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10%。如综合成绩相同而又不能同时录取时,则先按考生高考成绩,再按入学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UIC入学测试为全英文的笔试(以英文方式考核学生理解能力、通识基础及写作能力)及面试。一般情况下,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广东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平时表现突出和入学测试表现优秀者可以降至广东本科二A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十八条 专业志愿分档顺序: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总分(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分档,依次类推,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在内蒙古自治区亦实行该规则。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总分(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英语单科成绩的投档要求:
在全国以及广东省报考提前批第一批本科批次的考生,学校要求凡是报考英语(英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英语(应用翻译)、英语(现当代英语语言文学)、国际政治(政治与国际关系)、新闻学(国际新闻)专业的考生,其高考英语单科成绩还须达到当地英语单科满分值的73.3%或以上,即: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50分,则必须达到110分或以上,而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20分,则必须达到88分或以上;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其英语单科成绩还须达到当地英语单科满分值的66.7%或以上,即: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50分,则必须达到100分或以上,而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20分,则必须达到80分或以上。
对于报考提前批自主招生等“综合评价”批次的广东省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全英文入学测试并达到合格,其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再另作要求。
本校为全英文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等级要求:
对广东省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C级及其以上。
对江苏省考生,录取时遵循“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且选测科目2B及其以上,必测科目4C及其以上,技术科目合格。
第二十二条 政策性加分: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 我校承认符合教育部及各省招生委员会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的投档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专业招生。学生进校一年后,可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学校的教学资源,并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允许部分优秀学生申请专业调整。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及新生入学身体检查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身体健康状况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八万元人民币(待*相关部门审批)
住宿费:文化小镇 5000元人民币/人?学年
“新文化小镇”6800元/人·学年(待*相关部门审批)
如上级部门颁布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收费细则详见学校网站。
第八章 奖学金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入学奖学金有新生入学奖学金、广东省综合评价录取奖学金、珠海籍新生专项奖学金。
新生入学奖学金适用于除广东省以外,全国普通高考报考我校,录取并按时报到注册的优秀新生。新生入学奖学金为当年学费全免,原则上为期四年。获奖条件及评定办法详见学校《UIC新生入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在广东省,我校设置广东省综合评价录取奖学金,对于在广东省录取一本线或以上考生中文理科综合评价录取成绩排名各前20名的新生,我校给予一次性第一学年学费减半的入学奖励,奖励细则详见学校《UIC广东省综合评价录取奖学金实施办法》。另,我校对珠海籍新生设有专项奖学金,详见《UIC珠海籍新生专项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的在学奖助学金。奖助学金(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曾宪博教授奖学金、冯燊均先生国情国学教育优秀学生奖学金、许嘉璐全人教育奖学金、广东省*来粤留学生奖学金(针对国际生)、联通奖学金、古楚璧伉俪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由学校奖学金及经济援助委员会按照学校奖助学金的具体规定评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八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部门:学校招生委员会,联系人:马老师,*号码:(0756)3620332,传真号码:(0756)3620888,电子邮箱:jingyima@uic.edu.hk。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部门:学校招生办公室
招生热线:(0756)3620011、3620022、3620033、3620044
传真号码:(0756)3620047
电子邮箱:admission@uic.edu.hk
学校网址:
招生信息网: /admissio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委员会。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补充材料:
(注:该补充材料已于1月7日以公文形式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备案。)
北京师范大学 -
广东省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广东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深化粤港教育的合作与探索。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考试院鼓励UIC能在招生考试制度上有所突破,实现招生多样化。经学校深入研究、论证,从2013年起进行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探索,在广东省实施“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制度”。“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制度”是按一定比例参考学生高考成绩和UIC入学测试成绩及学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价的招生录取新方式,具体执行办法如下:
一、招生性质
综合评价录取改革方案经广东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招收参加广东省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并通过本方案遴选达到规定要求的考生。
学校名称: 北京师范大学 -
学校地址:广东省珠海市
办学性质:内地与香港合作办学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全日制
业务主管:广东省教育厅
招生代码:16401
招生批次:提前批自主选拔等“综合评价”批次。考生须提前报名参加UIC综合评价录取入学测试,方可在高考志愿中填报UIC。
颁发证书:学生毕业达到学位标准和完成学业要求者将获颁发国际认可的香港浸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和 北京师范大学 -毕业证书。
二、招生计划
北京师范大学 -在广东省继续实行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录取批次为提前批自主选拔等“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批次,具体招生计划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公布为准。
三、招生专业
学部
专业
招生科类
工商管理学部
工商管理(财务)
经济学(应用经济)
会计学
工商管理(文化创意与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市场营销(市场营销管理)
文理兼招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
传播学(电影电视)
国际政治(政治与国际关系)
新闻学(国际新闻)
公共关系学(公共关系与广告)
社会学(社会工作与社会行政)
英语(英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
英语(应用翻译)
英语(现当代英语语言文学)
文理兼招
理工科技学部
统计学
环境科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食品科学与工程
应用心理学
金融数学
只招理科
四、报名方式
1.报名资格
凡符合广东省高考报名资格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含往届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学科成绩都达到C级或以上,且高考成绩估计在一本线以上,符合条件者均可报名。
2.申请时间
2月3日至6月14日
3.报名程序
网上提交申请表:登录UIC广东省综合评价录取报名系统进行注册(点击进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注册时须提交的内容包括:个人及家庭基本信息,入学测试地点选择,个人陈述,一寸彩色证件照(用于*入学测试准考证)以及上传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复印件。
在线支付入学测试费:UIC入学测试费金额为人民币80元。缴交方式为UIC综合评价报名系统网上注册时,或登录系统后进行在线支付。
逾期未缴交入学测试费者视为自动放弃并退出选拔程序。所有已缴交入学测试费用将不予退还。
五、选拔程序
1.资格审查(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对考生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可于6月17日,登录UIC综合评价录取报名系统查询是否有资格参加UIC入学测试。
2.6月21日,考生参加UIC入学测试。UIC在广东省内设立3个考点(广州、珠海、汕头),考生可选择就近参加全英文的笔试及面试。UIC入学测试将参考国际考试标准,旨在考核学生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
3.6月26日,考生登录UIC综合评价报名系统查看是否通过UIC入学测试。
4.6月末,考生在广东省高考提前批自主选拔等“综合评价”志愿栏填报UIC。
5.7月上旬,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进行提前批自主选拔等“综合评价”批次投档。我校根据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标准择优确定合格名单,经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办理统招正式录取手续。录取名单一旦确定,我校将不再受理录取考生的退档申请。
六、录取标准
参加我校入学测试的考生,必须在高考志愿提前批自主选拔等“综合评价”志愿栏填报我校(若未能被我校录取,不影响其后续批次的录取)。
学校分文理科按考生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其中:考生高考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我校组织的入学测试成绩占30%,高中阶段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10%。如综合成绩相同而又不能同时录取时,则先按考生高考成绩,再按UIC入学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分档,依次类推,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综合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成绩的比例构成:
序号
类别
权 重
1
高考成绩
60%
2
UIC入学测试成绩
30%
笔试
15%
以英文方式考核学生理解能力、通识基础及写作能力
面试
15%
全英文面试
3
高中阶段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10%
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换算计入
综合评价录取总成绩满分为750分。其中,高考成绩按60%的比例计入;UIC入学测试成绩满分为225分,按实际成绩计入;考生高中阶段的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须达到CCC及其以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以下等级对应方式计入: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计入表:
等级
计入综合成绩的分数
AAA
75
AAB
71
AAC
67
ABB
67
ABC
63
ACC
59
BBB
63
BBC
59
BCC
55
CCC
51
备注:A级对应25分,B级对应21分,C级对应17分。
一般情况下,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广东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平时表现突出和入学测试表现优秀者可以降至本科二A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七、录取规则
1.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综合评价报名系统开通入学测试成绩查询,考生可查询是否通过UIC入学测试。同时,学校将有资格参加入学测试的考生名单、通过入学测试的考生名单和最终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并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2. 政策性加分: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 我校承认符合教育部或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加分政策的考生加分成绩。
3.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及新生入学身体检查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身体健康状况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4. 考生应对其提供的信息负责。若发现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相关学生的录取资格,并在我校网页公布相关考生的名单。
八、收费标准及奖学金
1.2016级新生收费标准(人民币):
学费:八万元/学年(待省物价局审批)
住宿费:文化小镇5000元/人·学年,“新文化小镇”6800元/人·学年(待省物价局审批)
如上级部门颁布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收费细则详见学校网站。
2.我校设置广东省综合评价录取奖学金,细则详见学校《UIC广东省综合评价录取奖学金实施办法》。另,我校对珠海籍新生设有专项奖学金,详见《UIC珠海籍新生专项奖学金实施细则》。
3.学生入学后的奖学金,由学校考试委员会、奖学金及经济援助委员会根据学生学业成绩,按照学校奖学金的具体规定实行。
九、重要日程
重要日期
事 件
2月3日-6月14日
考生登录“UIC综合评价录取报名系统”提交申请表,并缴交入学测试费用
6月17日
考生登录“UIC综合评价录取报名系统”查询是否有资格参加UIC入学测试
6月21日
入学测试(全英文的笔试及面试),考点:广州、珠海、汕头。
6月26日
考生登录“UIC综合评价报名系统”查看是否通过UIC入学测试
6月末
考生在广东省高考提前批自主选拔等“综合评价”志愿栏填报UIC
7月上旬
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进行提前批自主选拔等“综合评价”录取投档。我校根据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标准择优确定合格名单,经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办理统招正式录取手续
9月
新生开学
十、附则
1.我校在广东省高考招生录取中全部实施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广东省外执行第一批本科批次录取,广东省外统招考生只须按当地省级招办统招填报高校志愿程序申请,不须另行向本校报名或面试;广东省外统招计划见各省招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录取规则见我校招生章程。
2.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我校招生委员会。
3.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本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
4.联系方式: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部门:学校招生委员会,*:(0756)3620332。
招生咨询部门:学校招生办公室
招生热线:(0756)3620011、3620022、3620033、3620044
传真号码:(0756)3620047
电子邮箱:admission@uic.edu.hk
学校网址:
招生信息网: /admission
通讯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金凤路28号,邮政编码:519085。
北京师范大学 -
12月11日 ;
首都师范大学招生章程">2022年首都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首都师范大学是隶属于北京市的重点全日制大学,致力于培养各类高级人才,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为了让招生工作更好的实施,特制定本招生章程,想要报考的学生可以了解阅读一下,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首都师范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首都师范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称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校名全称:首都师范大学,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首都师范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北京市与教育部“省部共建”高校、北京市属重点大学;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对合格本科毕业生颁发学校名称为“首都师范大学”的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北一区、北二区、东一区、东二区、良乡校区。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招生省份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学校近年来各招生省份来源计划落实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22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以各招生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我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我校根据在各招生省份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录取时,我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招生省份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2.高考改革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我校在高考改革省份的选考科目要求,以招生省份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招生计划内容为准。
3.录取时,进档考生以高考实考分和专业志愿为录取依据,采取分数优先的方法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在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在政策性加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比较并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4.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调剂录取。专业调剂原则:学校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全部是非师范专业者,只在非师范专业范围内调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中有师范专业者,则在师范和非师范两类专业范围内调剂。
5.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6.对享受教育部和各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分。投档后,我校按照考生实考分数进行录取。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7.“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农村专项计划”、“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只招收已报名参加北京市2022年高考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不含因升学原因将户口迁入北京市集体户口的考生)的考生,按考生高考报名所在区投放招生计划且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8.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普通类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9.美术学院各专业按如下规则录取: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不低于招生省份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
(1)我校美术类专业使用招生省份美术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考生须参加招生省份组织的美术统考,且美术统考成绩不低于本科合格线。在此基础上,北京考生美术统考成绩不低于225分;京外考生美术统考成绩不低于满分的80%。
(2)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满分150分)。
(3)在使用招生省份统一投档原则进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招生省份,各招生专业对已投档考生按招生省份统一计算的投档成绩规则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
(4)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招生省份(湖南省非平行组参照顺序志愿执行),各招生专业对已投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分=美术统考成绩÷美术统考满分×高考文化课成绩满分×5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50%。综合分相同时,我校将依次比较并优先录取美术统考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5)招生省份同一招生专业按文理科类、历史物理科目组等类别分别编制计划数的,按相应的类别分别排序录取。招生省份同一专业未分别编制计划数的,报考该专业的所有考生统一排序录取。
(6)录取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7)美术学(师范)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10.音乐学院各专业在北京按如下规则录取: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不低于北京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
(1)报考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舞蹈学(师范)、舞蹈学(师范,京籍单列)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2022年艺术类专业校考且专业成绩合格。录音艺术专业在北京招生不组织校考,认可其他在京招生的公办本科院校录音艺术专业的校考本科合格成绩。
(2)音乐学(师范)专业录取排序规则为: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分=专业校考成绩÷专业校考满分×高考文化课成绩满分×5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50%。综合分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3)音乐表演专业录取排序规则为: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4)舞蹈学(师范)、舞蹈学(师范,京籍单列)两个专业的录取排序规则均为: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5)录音艺术专业录取排序规则为: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6)填报我校多个艺术类专业志愿的,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方式进行录取。
11.音乐学院各专业在北京以外招生省份按如下规则录取: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不低于各招生省份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
(1)我校音乐学院各招生专业在京外招生省份不组织校考。考生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参加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省级统考(联考)。招生省份对不同录取批次或类别制定不同录取要求的,考生必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所在批次或类别对应的标准。
(2)在使用招生省份统一投档原则进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招生省份,各招生专业对已投档考生按招生省份统一计算的投档成绩规则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
(3)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招生省份(湖南省非平行组参照顺序志愿执行),各招生专业对已投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我校将依次比较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4)音乐学(师范)专业要求考生专业统考成绩本科合格,且成绩不低于满分的80%。考生专业考试内容须包含钢琴和声乐两项,若考生所在招生省份的各个统考方案均无法同时包含钢琴和声乐两项,则要求成绩项必须包含钢琴或声乐其中之一。其中声乐要求为美声唱法或民族唱法,其他唱法一律不招收。
(5)音乐表演专业要求考生专业统考成绩本科合格,且成绩不低于满分的80%。音乐表演专业只招收器乐考生,招生器种为二胡、琵琶、古筝、扬琴、古琴、三弦、阮、笙、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单簧管、长笛、巴松、圆号、西洋打击乐(小军鼓及马林巴)、手风琴。其他器乐种类一律不招收。
(6)录音艺术专业要求考生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本科合格,且统考专业为录音艺术。
(7)舞蹈学(师范)专业要求考生专业统考成绩本科合格,且成绩不低于满分的85%。舞蹈学(师范)专业招生舞种为民族民间舞、古典舞、芭蕾舞、现代舞。其他舞种一律不招收。
(8)招生省份同一招生专业按文理科类、历史物理科目组、专业统考等类别分别编制计划数的,按相应的类别分别排序录取。招生省份同一专业未分别编制计划数的,报考该专业的所有考生统一排序录取。
(9)除按器种、唱法或舞种分别列出计划人数或有特殊说明的情况外,各招生专业对已投档且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排序时不区分考生的器种、唱法或舞种等类别。
(10)音乐学(师范)、舞蹈学(师范)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11)填报我校多个艺术类专业志愿的,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方式进行录取。招生计划所在录取批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2.初等教育学院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不低于北京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
(1)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考生美术统考成绩需不低于210分,外语成绩不低于60分。该专业在本科提前批艺术类B段投档录取,北京教育考试院负责按照相关投档原则对考生进行投档。学校招办进行审核录取。
(2)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在专业校考合格的前提下,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分=专业校考成绩÷专业校考满分×高考文化课成绩满分×5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50%。综合分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3)书法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在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及体检情况择优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语种要求:外语类各专业及小学教育(英语师范)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地理信息科学和遥感科学与技术专业主要专业课采用英语授课;国际经济与贸易、心理学、生物科学类等专业(类),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
2.外语单科成绩要求:在京招生的“外培计划”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20分。
3.体检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首都师范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体检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补充规定。
4.师范类体检要求: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应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如有不符,不能录取到师范类专业。
5.教师资格认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要求,我校招收的公费师范生参加免试认定改革:我校对公费师范生开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可凭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免考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根据自愿原则,公费师范生也可自行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6.师范生签约:根据《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人【2019】11号)文件要求,师范生入学前,须与学校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
7.师范生就业与升学:要按照《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人【2019】11号)和签订的《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人【2019】11号)规定:师范生毕业时在全市基础教育系统双向选择就业,毕业后须从事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含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审核注册的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学历教育机构)满五年以上。师范生违反教育协议的需要缴纳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含免缴的学费、取得的生活补助等),具体标准参照相关文件执行。录取到“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考生还应按照定向区教委以及北京市相关政策执行,入学前须与区教委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由定向区教委按照公开招聘相关工作程序安排就业,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京外师范生参照执行。
8.大类招生与培养:我校数学科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文学院、管理学院、美术学院和初等教育学院部分专业实施宽口径大类招生和培养。数学科学学院非师范专业设置的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三个专业按数学类(含数理实验班)录取;生命科学学院非师范专业设置的生物科学、生物技术两个专业按生物科学类(含实验班)录取;文学院非师范专业设置的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秘书学三个专业按中国语言文学类录取;管理学院设置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管理两个专业按公共管理类录取;美术学院设置的美术学(艺术市场)、绘画(油画)、绘画(国画)三个专业方向按美术学类录取;美术学院设置的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三个专业按设计学类录取;初等教育学院设置的小学教育(中文师范、数学师范、英语师范、科学师范、信息技术师范、德育师范)六个专业方向的部分招生计划按小学教育(敬修书院)专业方向大类录取。被以上专业类录取的学生于第一学年或者第二学年在本院大类招生所含专业内,按一定比例,根据学生意愿和在校学习成绩等因素相结合的方式双向选择专业方向。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我校学费标准为:一般专业5000元/年;外语类专业6000元/年;艺术类专业8000—10000元/年;师范类专业免收学费。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650-900元。以上费用标准以2022年北京市教委审核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机构健全,制度完备,已经形成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手段,以奖助学金为激励方式,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专项补贴等多措并举的全方位资助体系,全面推进“1142”精准资助育人模式,助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相关申请程序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咨询*:010-68902670。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首都师范大学网站;首都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招生咨询*:010-68902995。
第十七条 我校在各招生省份录取规则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未尽事宜请参见我校艺术类各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招生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对于各种媒体平台公布的学校招生章程,若有不一致,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我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首都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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