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属涉密岗位工作人员 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是什么
来源:好上学 时间:2023-08-29
今天,好上学小编为大家带了哪些人员属涉密岗位工作人员,希望能帮助到广大考生和家长,一起来看看吧!
是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履行法定职责。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是什么? 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履行法定职责。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人员属涉密岗位工作人员
国家财政人民币印刷厂还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金库还有外交部还有 医院太平间还有殡仪馆管理尸体的工人。
之前的回答都不对,涉密的概念不是涉及商业机密,而是国家秘密。涉密岗位工作人员是指能够接触到属于国家秘密范围内信息的工作岗位人员。
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是什么
健全完善事业单位登记档案保管制度。制订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职责》和《保管保密制度》,严格按照“六防”要求保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并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的保密工作;按照档案防护管理的要求,做到库房、办公室、阅档室和整理室“四室分开”,无关人员不得 档案库房;库房内不准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严禁吸烟,更不准带明火进入库房;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管理手段、保密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严禁个人私自保存登记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者,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档案法》和《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二OOO年时医药局是什么性质单位
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能对于药品这种特殊商品,我国一直采取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主体、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监管的方式。一、药品监督主管部门从1949年12月至1998年4月,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我国药品监督主管部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将卫生部药政、药检职能,原国家医药局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生产、流通监管职能及原分散在其它部门的药品监管职能,都统一划归给新组建的国务院直属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DrugAdministration,SDA),责令其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2000年6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垂直管理,以消除地方保护,加大药品监管力度。到目前为止,全国省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都已组建完毕,省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正在启动。从机构性质上说,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分为行政监督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1药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行政监督部门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四级,各自负责辖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和药品的申报、申请、注册、认证等工作基本上由省级及国家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省级以下更多的是负责日常监管和少量的审批权。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现行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设7个职能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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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工作需要原则和最小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是工作需要原则和最小化原则。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 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是国际通行做法。在 的情况下,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最终限定到具体人员。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只有限定到具体人员,才能使国家秘密切实可控、可管,有利于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密管理措施,有利于在泄密事件发生后及时准确地查处。知悉国家秘密,是指合法了解、掌握国家秘密。知悉国家秘密的原则是:根据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不是政治待遇,更不能以行政级别的高低来确定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定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保密工作的关键环节。《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对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接触范围提出了原则要求。规定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或机关、单位的范围,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限定。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由其主管领导人限定本机关、单位的具体接触范围。同时还规定,工作需要时,上级机关可以改变下级机关、单位限定的国家秘密接触范围。
保监会属于 部门管理
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5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其中,15个内设部门为: (一) 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部)。拟定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办公;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保密、信息综合、新闻 、保卫等工作。负责保险*和投诉工作;承办会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 发展改革部。拟订保险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保险监管的方针政策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保监会对外发布的重大政策进行把关;归口管理中资保险法人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负责规范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并对公司的重组、改制、上市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保监会对外重要业务工作与政策的协调。 (三) 政策研究室。负责保监会有关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对保监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进行把关;研究国家大政方针在保险业的贯彻实施意见;研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行业政策和金融市场发展与保险业的互动关系;根据会领导指示,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中国保险学会开展研究工作。 (四) 财务会计部。拟定保险企业和保险监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编制保监会系统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机关、派出机构的财务预决算及收支活动并实施监督检查;审核会机关各部门业务规章中的有关财务规定。负责机关财务管理。 (五) 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承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财产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承办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六) 人身保险监管部。承办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 保险中介监管部。承办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标准。 (八)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部。承办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征收与管理。 (九) 国际部。承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联系及合作。负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外事管理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保险机构,以及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及有关变更事宜的审核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处的审核和管理事宜;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十) 法规部。拟订有关保险监管规章制度;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审核会机关各部门草拟的监管规章;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开展保险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制教育和宣传;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一)统计信息部。拟订保险行业统计制度,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数据库;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负责保险机构统计数据的分析;拟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负责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负责建立和维护偿付能力等业务监管信息系统;负责信息设备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派出机构管理部。拟订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派出机构工作落实情况,督办会领导批办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的评估意见;研究分析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机构反映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及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拟订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规定,负责有关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会机关及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 (十四)监察局(纪委)。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领导本系统监察(纪检)工作。 (十五)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群工部)。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统战、群众和知识分子工作。机关党委。负责会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CIRC),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确立了央行宏观监管和保监会微观监管的新型保险业监管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 着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自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中国保监会三大机构共同实施金融监管,借鉴了国外的金融监管体系,顺应了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保监会的设立,从根本上是为实现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微观监管的分离,是金融监管与调控的对象-金融业、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化、专业化、技术化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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