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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后学生在校摔倒扎伤眼睛 终审判决学校赔偿36万余元

来源:好上学   时间:2023-08-01

高考是一个是一场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战役。面对高考,考生总是有很多困惑,什么时候开始报名?高考体检对报考专业有什么影响?什么时候填报志愿?怎么填报志愿?等等,为了帮助考生解惑,好上学整理了雪后学生在校摔倒扎伤眼睛 终审判决学校赔偿36万余元相关信息,供考生参考,一起来看一下吧
雪后学生在校摔倒扎伤眼睛 终审判决学校赔偿36万余元

雪后学校虽对积雪进行了清理,但并未全部清理干净。学生小曲不慎滑倒,摔到平台下面被花枝扎到右眼。经鉴定,小曲的伤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法院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学校赔偿小曲36万余元。

意外

雪后学生在校摔倒扎伤眼睛

2015年11月21日、22日辽宁大连普兰店连续2天降暴雪,普兰店区铁西中心小学虽对积雪进行了清理,但并未全部清理干净。2015年11月23日中午,因通往教室的平台湿滑,学生小曲从距离地面有一定高度且毫无防护措施的平台上掉到平台下面,被平台下栽种的花枝扎进右眼。

小曲受伤后,在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天后,辗转至北京同仁医院治疗15天。

小曲将铁西中心小学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3万余元。小曲的伤情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小曲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因小曲伤势严重,且严重影响其以后生活,为慎重起见,法院准予小曲重新鉴定申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曲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

分析

学校存在疏忽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小曲在学校未有防护措施的平台上滑倒至台下被花枝扎伤眼睛,双方均无异议。小曲受伤时,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的人身损害,其所在的学校即教育机构应对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未能举证证明,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曲受伤,是因学校积雪清理不及时致路滑且未有相应防护措施所致,同时,学校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对小曲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普兰店区铁西中心小学赔偿小曲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9万余元。

终审判决学校赔偿3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普兰店区铁西中心小学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障儿童人身安全是教育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不满十周岁的儿童是特殊主体,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生活自理能力差,需要特殊保护,所以对教育机构的管理要求十分严格。

本案中,在事发前连降两天暴雪的情况下,铁西中心小学未能将孩子活动的场地上的积雪或冰面清除干净,亦未禁止在校学生进入尚未完全清理干净的场地内活动,且事发的平台周围并无防护围栏,其下就是花草灌木,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一审法院对铁西中心小学进行过错推定并判令学校承担全部责任依据充分。

针对铁西中心小学提出的一审法院确定的伤残指数有误一节,因小曲本次受伤造成一处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属于多等级伤残,应以最高等级的八级伤残确定30%的伤残指数,另外两处十级伤残计为2%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小曲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应为32%,一审法院确认的36%没有依据。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铁西中心小学赔偿小曲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6万余元。

以上就是好上学为大家带来的雪后学生在校摔倒扎伤眼睛 终审判决学校赔偿36万余元,希望能帮助到广大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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